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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送检介绍 2004年12月9日
  级  别:产品服务
颁布字号:
颁布机关: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一.为什么安防产品必须经过产品检验


  安全防范产品是专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侵害的专用产品。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此类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工程中安装使用。


二.当前实施监督管理和检验的安防产品


(一)根据国家技监局和公安部12号文规定的首批10种产品:


1. 入侵探测器:


  含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


  含有线、无线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含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报警联网系统。


4.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


  含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这一类产品主要指系统产品,除电子类密码锁外其它单一产品如IC卡、指纹锁暂不列入。


5.防盗保险柜:


  含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


6.机械防盗锁:


  含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箱(柜)、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


7.楼寓对讲系统:


  含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8.防盗安全门:


  含防盗安全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


9.防弹复合玻璃:


  含防弹、防破坏玻璃。


10.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


  含硬盘录象和传输设备。


(二)根据公安部30号文规定的19种技防产品:


1.各类入侵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


3.汽车防盗报警器


4.视频入侵探测器


5.防盗保险柜


6.防盗保险箱


7.便携式防盗安全箱


8.机械防盗锁


9.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


10.防盗安全门


11.防弹复合玻璃


12.防刺背心


13.防爆毯


14.警用防弹衣


15.爆炸物销毁器


16.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17.手挂式金属探测器


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19.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三)安全防范产品的三种管理制度: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防产品,要由公安部科技局申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公安部科技局组织实施,产品范围要按〈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执行。
  原来公安部将报警控制器、微波、红外入侵探测器等几类产品列入全国生产许可证制管理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在研究减少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目前安防产品这一方面的工作也没有实质性的启动。


2.安全认证制度:


  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批准,由公安部负责筹建了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正在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开展该项工作。


3.生产登记制度:


  对安全防范产品的管理,目前主要是生产登记管理制度。上述10种产品和19种产品基本都实行该项管理制度,并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三.目前实施几类产品检验及其效能


(一)型式检验


1.安全技术产品的型式检验,是指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已经批量生产,具有一定的母本量,由各地公安局技防管理部门(省级技防管理部门或省委托地、市技防办)进入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封样并填写一式三份的抽样单,企业持产品抽样单、封样后的产品经公安部和国家质监局认可检验机构按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型式检验报告。


2.技防产品暂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由检验机构按照明示的企业标准的要求上再加上安全防范产品的安全性要求、环境试验的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这些通用的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也可以出具型式检验报告。产品的型式检验由于采用的是抽样检验,并且是产品要求的全项性能检验,能代表抽样批次的产品质量状况,该检验报告可作为企业办理生产登记证明产品质量的依据和企业在销售产品时的质量依据。


(二)委托检验


  是企业为了解和判断产品全项性能或单项或多项性能指标而委托检验中心而进行的一种检验,按目前的管理办法,该类检验不作为销售证明产品质量的依据。


(三)监督抽查检验


  是国家或各省市或行业的质量监督部门为摸清产品质量检验而进行的一种检验,他由国家或各省市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检验检测大纲,指定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按指定要求,派员去生产或流通领域进行抽、封样,按标准或经批准的检测大纲进行检验,并根据判定规则明确作出合格、不合格的检验结论。它起的作用是引导消费,摸清产品质量的一种强制性的检验,但它不能作为办理生产登记或市场销售的一种依据。


四.仲裁检验


1.执法单位要求按照仲裁检验的依据(如标准、合同或协议)要求第三方公正单位如质检中心进行判定的一种检验。


2.争议的双方全部认可并到场要求第三方公正单位质检中心按照双方认可的标准、合同或协议进行仲裁的一种检验。


五.全国安防产品的质检机构


  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检中心和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检中心是全国安全防范产品的法定检测机构,除此之外为方便生产防盗门的企业送检,公安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几个大区考核、授权了几个专门检测防盗安全门的质检机构。
  以上这些规定和制度以及对技防产品实行型式检验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针对当前技防产品存在着较大的质量问题,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而有些地区和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又出现给企业造成较大负担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管理和检验,公安部重复检验的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上对安全产品管理的做法,在现阶段采取的一种管理制度,在对企业的产品加强质量管理的同时,公安部和国家技监局也对各级技防管理和技监局和质检中心作出了一些要求,如要求公开办事制度,并多次发文要求经检验中心型式检验合格后,各地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2年等规定。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管理机构和质检中心将适应新的形式,按照国际惯例,改进工作,以使安全防范产品的检验和管理更加规范,推动我国的安全防范市场更好的起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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