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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回答 2004年8月6日 -(广州讯安科技有限公司)

    
  1、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2、整机中所用的单独公布目录的部件是否必须有3C标志?
  
  答:对整机是目录中产品,其中所用的单独公布目录的部件鼓励单独认证,但也可选择随机检测;对整机不是目录中产品,其中所用的、但非单独进口销售的部件可以不申请认证。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3、认可CB证书的条件是什么?整机有CB证书,其中的部件还要试验或有其他要求吗?
  
  答:认可CB的条件是:
  
  A、中国向IECEE承诺承认的标准范围内的证书
  
  B、有效的CB报告(三年内,证书+报告)
  
  C、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均相同
  
  但仍然保留核查和补做国家差异部分试验的权利。 对其中的部件予以认可,但同样保留核查权利。
  
  4、根据认监委第2号公告,对在2003年4月30日前购进仍未售完的未获3C认证的商品,应向地方质检部门备案,请问原则和程序?
  
  答:(1)备案的原则。当时商品的拥有人应按如下原则进行备案:
  
  A、对已获CCIB的产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B 、对已获长城标志的产品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C、原则上,应采取在销售地分别备案的方式。
  
  (2)备案的要求/程序(见会议文件)
  
  5、已获ISO9001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答:不可以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包含一些体系要求,但还有很重要的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一致性检查等详细要求。对已获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认证的ISO9001企业,可适当简化产品工厂体系部分审查。
  
  6、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进行申请吗?
  
  答:认监委已经指定了9家认证机构具体承担第一批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任务,并对各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指定。申请人根据产品类别向相应的指定认证机构申请。对于业务范围存在交叉的产品,企业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
  
  7、3C认证是否认可国内外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检测结果?
  
  答:根据国际惯例,认证/检测结果的互认是以政府或政府承认/机构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为基础的。中国一贯提倡在平等的基础上认证/检测结果的相互认可,避免重复检测、重复认证,消除技术贸易壁垒。目前IEC中国国家委员会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 CB体系成员,因此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只承认IECEE CB体系成员组织出具的CB证书(在我国承诺的标准范围内存)。
  
  8、指定承担强制性认证、检测、检查机构是否可以是国外的机构?
  
  答:认监委不直接对境外机构进行指定。对国外的检测、检查机构承担相关业务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方式实现。
  
  9、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随整机检测的零部件,可否承认自愿性认证结果?
  
  答:随整机检测的部件,如果持有CNCA授权或批准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应承认其认证结果。对重复部分不再做检测。
  
  10、咨询代理机构是否仍须注册备案?
  
  答:是。目前继续沿用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新的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之中。
  
  11、2002年5月1日——2003年4月30日之间申请3C认证所适用的认证实施规则?
  
  答: A)2002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一律不得颁发老证书;
  
  B)《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原须获得CCIB和CCEE认证证书的产品(以下称“老产品”),可以按照原适用认证规则中的技术要求获得3C认证证书。该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03年4月30日。2003年5月1日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新规则的技术要求,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3C标志;
  
  C)获得CCIB、CCEE认证证书的老产品,在此期间申请换发3C认证证书的,必须符合新规则的要求。
  
  12、2002年5月1日—2003年4月30日之间,新旧认证标志如何使用和办理?
  
  答:A)自2002年5月1日起,任何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发放CCIB、CCEE长城认证标志。申请人原已购买的认证标志,在此期间内可继续使用;
  
  B)在此期间,新老证书持有者均可凭有效的认证证书购买CCC标志。
  
  C)新的认证证书持有者或有CCIB、CCEE标志已经用完的获得老证书的产品需要继续购买标志的,证书持有者应凭有效的3C认证证书或CCIB、CCEE认证证书到国家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请3C认证标志。
  
  13、如何获得对应HS编码的认证产品目录以及认证范围疑义的解答途径?
  
  答:国家认监委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对应HS编码的详细的认证产品目录(AQSIQ、CNCA公告第60号)。对于有关方面对认证范围届定存在疑义的,应向认监委书面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
  
  14、对于已经获得CCIB、CCEE认证证书的产品,申请转换3C认证证书时,是否进行工厂审查?
  
  答:换证时,原则上不对工厂进行附加审查,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差异部分的审查应安排在下一次监督对进行。
  
  15、对于CCIB、CCEE标志的使用采用模压方式的产品,可否延长新旧标志使用的过渡期限?
  
  答:不可以。但对于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进口、购进但未销售完成的产品,可以继续携带原标志,但须加施3C标志。
  
  16、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如何收取?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由国家统一制定。认证机构统一收取,由认证机构告知申请人应交纳的费用、金额以及银行帐号。认证费用不会因为认证申请人选择了不同的认证机构而导致费用的差异。
  
  2002年5月1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老收费标准执行。2002年5月1日时后受理的申 请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17、在过渡期内,同一产品上或同一包装物上可否同时出现新旧认证标志?
  
  答:不可以。已经获得3C认证的产品,必须加施3C标志。对于外包装物,可以用3C标进覆盖旧标志。
  
  18、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中可否利用企业的检测实验室?
  
  答:在认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目前不允许利用企业的检测设施进行型式试验。但对于大型设备或生产量少、生命周期短以及季节性强的产品,认证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考虑利用企业的检测设施。
  
  19、检测机构是否可作为检查机构?
  
  答:否,检查工作由指定承担认证任务机构统一组织。
  
  20、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是否可单独申请认证?有哪些相关配套政策?
  
  答: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部件,这种情况下鼓励部件单独申请认证获取3C认证标志,整机申请时可以免除该部件检测,也可随整机送样检测,但部件单独进口、销售时必须单独获得的认证;另一种情况是不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部件,鼓励获得CNCA指定认证机构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同样整机申请时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但也可随整机送样检测。部件单独获证,既可缩短认证周期,又可减少整机认证费用,整机厂与部件厂责任分担,是认监委一贯倡导的。
  
  21、认证、检测机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就认证活动中和获证产品质量所引发的责任问题做出安排,办理认证责任保险,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负责,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在一定权限内对检测、检查结果负责。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要视具体任务承担连带责任。
  
  22、3C认证制度发布后,有关方面纷纷举办相关的培训或说明会,对制度和有关问题的解释也不完全一致,有的机构借培训收费、搞咨询和代理业务,认监委对此有何管理规定?
  
  答:我委也收到过关于3C认证制度培训的反映,为规范3C认证制度的培训、咨询和代理活动,我委、质检总局和有关部门发布了如下文件,对相关活动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对3C制度的培训:认监委于2002年5月21日发布了,具体要求如下:
  
  关3C认证制度的说明或培训活动由认监委举办或由举办单位向认监委递交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呈后方可举办;
  
  举办说明活动的费用应以不盈利为目的合理收取
  
  说明或培训活动讲解内容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编写
  
  说明或培训活动的讲解人应具备认证工作经历,熟悉、掌握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方针、政策及相关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和检测标准,且参加过这些文件的起草和编写工作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原则上由认监委以文件的形式发布,文件中未包含的其他政策应报认监委批准后方可答复
  
  举办单位不能借说明会之机对企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咨询活动、强迫或要求企业委托其代理认证申请或其他商业行为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的咨询:3C认证制度的咨询应由合法设立的具备能力咨询机构实施。咨询机构的设立应符合《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3C认证申请的代理:国家质检总局即将于近期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办法》,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提出明确的资质要求以及注册规定。
  
  23、地方质检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职能有哪些?可否代理企业的认证申请、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答:3C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中央政府机构,即国家认监委负责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建立,认证机构负责实施,地方质检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进行监督,未获得3C认证的产品,不得进入本辖区。监督的重点是:未获得认证的产品、假冒认证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的产品。对违反强制性认证规定的进行查处。查处的对象: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服务场所的使用者以及按认监委的要求,对违反认证规定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进行经济处罚。
  
  地方质检部门作为行政执法要关不得直接参与和实施认证活动,不得代理认证申请和为企业提供有偿的3C认证咨询。地方质检部门有宣传和推动3C认证制度的义务,但不得与咨询活动混为一谈。
  
  24、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同时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时,工厂审查活动可否实现一次审查,结果共用?
  
  答:针对这种情况,认监委的原则是不重复审查,不重复收费。认证机构间应对此作出安排,互相承认检查结果。同时,希望企业尽量避免同类产品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的情况发生,避免认证程序复杂化。
  
  25、已获得CCEE可CCIB认证证书的在销或在用产品,由于返修,2003年5月1日后,再次返还商家或消费者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3C认证后,方可返还?
  
  答:获得CCEE、CCIB认证证书的在销品或已经进口的但沿未销售的产品,2003年5月1日后在地方质检部门备案后,可继续销售。返修产品再返回的可以选择备案的方式,也可选择按3C规则获得3C认证的方式。
  
  26、已经获得CCEE、CCIB认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生产商或生产厂发生变更的,按要求换发认证证书的,可否按原适用规则申请换证?
  
  答:涉及企业组织机构变更的企业,可以继续按老规则中的技术要求申请换发3C认证证书。其他情况下,必须符合新规则的要求,方能换发3C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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